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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8年奥运会皮划艇静水项目参赛资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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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4: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国或地区已获资格:  男子单人皮艇1000米(确定8席):英国、挪威、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加拿大、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
  男子单人皮艇500米(确定8席):英国、波兰、德国、匈牙利、克罗地亚、中国、加拿大、美国
  男子双人皮艇1000米(确定7席):法国、波兰、匈牙利、德国、比利时、芬兰、新西兰
  男子双人皮艇500米(确定6席):德国、白俄罗斯、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加拿大
  男子四人皮艇1000米(确定7席):德国、波兰、斯洛伐克、匈牙利、白俄罗斯、俄罗斯、澳大利亚
  男子单人划艇1000米(确定6席):匈牙利、斯洛伐克、西班牙、德国、俄罗斯、墨西哥
  男子单人划艇500米(确定6席):西班牙、德国、波兰、中国、罗马尼亚、加拿大
  男子双人划艇1000米(确定6席):德国、波兰、罗马尼亚、白俄罗斯、匈牙利、古巴
  男子双人划艇500米(确定6席):匈牙利、罗马尼亚、德国、波兰、乌克兰、中国
  女子单人皮艇500米(确定8席):匈牙利、芬兰、德国、乌克兰、波兰、意大利、美国、南非
  女子双人皮艇500米(确定6席):德国、匈牙利、法国、斯洛伐克、波兰、意大利
  女子四人皮艇500米(确定6席):德国、匈牙利、波兰、意大利、中国、澳大利亚
  前言
  此文件由国际皮划艇联合会制定,于2006年3月4日被国际皮划艇联合会理事会正式通过。此文件已被国际奥委会认可,未经国际奥组委同意不得更改或以其它形式出版。
  主旨
  此文件的主旨是制定2008年第二十九届北京奥运会静水皮划艇和激流回旋皮划艇的运动员和舟艇的参赛资格体系。
  1. 定义
  国际划联的规则和章程会有阶段性的修订,此文件需要与其一起阅读。以下词汇在此文件中的意思如下:
  “运动员”意为在奥运会资格赛中取得奥运会资格的选手。
  “运动员资格”意为国际划联根椐本资格体系分配给各奥委会每一名运动员的席位,最高限额为 330 个。为避免重复,四人艇的参赛人数资格为四个,双人艇的为两个。
  “分配”意为由国际划联给予各国家(地区)奥委会的席位。
  “ANOC” 意为国家(地区)奥委会单项协会
  “舟艇资格”意为国际划联分配给各国奥组委的女子或男子项目中的单人、双人或四人艇的一条艇的席位,是根据此体系中最少为204条艇所确定的。为了避免重复,一条四人艇为一个舟艇资格,一条双人艇为一个舟艇资格。
  “项目”意为皮艇运动中的男子皮艇项目和女子皮艇项目和男子划艇项目。
  “艇种”意为在静水项目中的男子单人、双人和四人皮艇,女子单人、双人和四人皮艇,男子单人和双人划艇。
  “选手”意为参加资格赛的选手。
  “洲际资格赛”意为2007或2008静水和激流回旋大洲锦标赛或洲际运动会,洲际资格赛将在欧洲、非洲、美洲、亚洲和大洋洲,各洲际比赛将在现有的项目上进行。
  “分项”意为静水皮划艇比赛和激流回旋皮划艇比赛。
  “小项”所指含义详见下表:




静水
激流
静水项目
距离
男子
女子
男子
女子
500M
K1
K1
K1
K1
500M
K2
K2
500M
C1
K4
C1
500M
C2

C2
1000M
K1


1000M
K2


1000M
K4


1000M
C1


1000M
C2


总计
9
3
3
1
  “FWR” 意为静水皮划艇比赛。
  “全球资格赛”意为2007年的皮划艇静水和激流回旋世界锦标赛。
  “IF” 意为国际单项联合会。
  “IOC” 意为国际奥委会。
  “OCOG” 意为奥运会组委会。
  “NF” 意为国家单项协会。
  “NOC” 意为国家(地区)奥委会。
  “资格”意为在奥运资格中按照此分配体系在12个静水项目和(或)4个激流项目上获得资格的运动员才能有权参加奥运会。
  “资格赛”意为包括全球资格赛和在洲际资格赛。
  “名额”意为包括运动员参赛名额和舟艇参赛名额。
  “SLR” 意为皮划艇激流回旋比赛。
  “运动”意为包括皮艇项目和划艇项目。
  “TPC” 意为三方委员会,包括国际奥委会、国际划联和国家(地区)奥委会单项协会。
  2 名额
  2.1 运动员资格:
    (a)参赛运动员席位最高限额为 330 个。328 个运动员资格由国际划联根据本资格分配体系进行分配,另外 2 个名额由三方委员会分配。
    (b) 各项目运动员资格分配如下:
总数
静水
激流
邀请席位
总数
男子
172
61

233
女子
74
21

95
运动员总数
246
82
2
330
  2.2 舟艇资格
    (a)资格赛中舟艇数的最小限额见下表
舟艇资格
静水
激流
男子总数
102
49
女子总数
34
21
舟艇总数
136
70
  2.3 各国家(地区)奥委会的运动员和舟艇资格的最大数
    (a)各国家(地区)奥委会在 16 个奥运小项中可以最多有 16 条艇的资格,在每个单项最多一条艇获得参赛资格,总共最多有 28 个运动员资格。

静水
激流
总数
运动员资格
23
5
28
舟艇资格
12
4
16
每个单项的艇数
1
1

    (b)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国家(地区)奥委会决定参赛运动员和参赛舟艇的最后报名,但国际划联保留对运动员和舟艇资格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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